医疗保险的种类及资格条件
韩国的国民医疗保险大致可分为职工医疗保险与地区医疗保险。
職場保険 ● 韓国で地域医療保険を申請することは選択事項である。しかし、職場加入者の外国人労働者は医療保険を義務的に加入することになっている。外国人労働者が韓国を1カ月以上離れる場合、医療保険公団は出入国管理所の通知により外国人の医療保険を消滅させる。 1) 保険料 保険料 : 平均所得(月) × 保険料率(5.08%) 労働者と雇用主は全体計算された金額を均等に(それぞれ50%)支払う。 2) 医療保険補償範囲 - 医療的治療 : 疾病、怪我予防、診断、治療、回復、出産、死亡など。 - 健康検診 : 2年に1回提供される健康検診。ただ、 非事務職(労働者)の場合は1年ことに健康検診を提供する
地区医疗保险 ● 地区保险加保对象 -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在申请外国人登记的成员中具备如下滞留资格的人可加入地区保险。 - 按照有关《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定地位的法律》第6条规定,申请国内居所的人可加入地区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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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类型 |
滞留资格 |
签证类型 |
滞留资格 |
签证类型 |
滞留资格 |
D-1 |
文化艺术 |
E-1 |
教授 |
F-1 |
访问同居 |
D-2 |
留学 |
E-2 |
外国语言教师 |
F-2 |
居住 |
D-3 |
产业培训 |
E-3 |
研究 |
F-3 |
随行 |
d-4 |
一般进修 |
E-4 |
技术指导 |
F-4 |
在外同胞 |
D-5 |
采访 |
E-5 |
专职人员 |
F-5 |
永居 |
D-6 |
宗教 |
E-6 |
艺术 |
H-2 |
访问就业 |
D-7 |
常驻 |
E-7 |
特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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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企业投资 |
E-8 |
培训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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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
贸易经营 |
E-9 |
非专业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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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
内航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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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取得时期 1) 有关规定 - 国民健康保险法 第93条,实施令第64条及实施规定第45条 - 保健福利家族部告示 第2008-159号(2008.12.17)有关长期滞留的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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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正内容 |
区分 |
修正前 |
修正后 |
实施日期 |
地区保险加保资格适用时期 |
申请国内居所登记时 |
在国内滞留3个月以上 |
2008.1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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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次取得 - 入境后的3个月可取得资格。但即便是在国内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外国民或外国人,只要是以留学、就业等理由在韩必将居住3个月以上者,在入境当日即可取得地区医疗保险加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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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失去出境理由资格,再入境当日可取得地区保险加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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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未缴纳保险费失去资格,失去资格当日可取得地区保险加保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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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程序 若在外国民及外国人想要取得地区保险加保资格,将“地区加保人资格取得及变更申请书”等如下文件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即可。 - 在外国民 : 国内居所申报书抄本或国内居所申报事实证明书1份,出入境事实证明(护照)及所得证明书等以及征收医疗保险费证明文件1份 - 外国人 : 外国人登录证抄本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1份,出入境事实证明(护照),滞留资格须具备的文件1份 - 外国国籍同胞 : 外国人登录证抄本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国内居所申报书抄本或国内居所申报事实证明书1份,出入境事实证明(护照)及依据滞留资格须具备的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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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滞留资格,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法 1) 确认收入(工资)固定的外国人 - 每月保险费 (月均收入X缴费时的职工医疗加保人的保险费率) ※每月保险费低于平均保险费的家户⤍须缴纳平均保险费 - D-6(宗教)签证持有者,扣除保险费的30%
2) 没有收入(工资)或收入不固定的外国人 - 加保对象 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进修(D-4)、随行(F-3)、在外同胞(F-4) - 须缴纳平均保险费 (留学(D-2)签证持有者,扣除保险费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