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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D7驻在签证

发布时间:2011/8/2 17:34作者:mini1984 阅读:9406 评论: 0

内容简介:韩国D-7驻在签证
签证对象
    • 作为在外国的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的总社,分社, 其他事业所等 1年以上担任的人,在大韩民国的分公司,子公司,驻在事务所,法务部长官为定的系列公司 等必需专业人力派遣工作的人
签证签发申请地方及手续
  • 申请者:本人
  • 申请地方: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 提交文件:下面的提交文件参照.
    但, 受到签证发给认定或签证发给认定号码的情况护照, 签证签发申请书, 只能提交签证发给认定书(或签证发给认定号码)
签证签发申请时提交文件
  • 申请者:本人或 邀请人
  • 申请地方: 邀请人的地址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差办事处分所
  • 提交文件:参照下面的文件.
  • 拿着签证发给认定或签证发给认定号码到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发给(或签证发给认定书)申请方法及手续
    ※ 审查过程必要的时候可以加减提交文件
  • 护照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的时候 护照复印本)
  • 签证签发申请书 或签证发给认定申请书
  • 派遣命令书
  • 在职证明书
  • 分社或 联络事务所设置许可书复印本
  • 营业资金引进实际成果证据文件或事业计划书复印本
  • 今年间纳税事实上证明书
  • 手续费(单数签证: 美元 50美元相当金额,复数签证 : 美元 80美元相当金额手续费)
    ※ 但,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的时候不征收手续费
    •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的时候需要颜色证明照片1张
    • 规格 : 3.5㎝ × 4.5㎝
    • 请提交最近6个月以内摄影的证明照片.
    • 打印的照片不能使用
    • 证明照片摄影的时候照片背景颜色奖励明色使用.
签证签发审查标准
  • 访问目的合正当性可否
  • 提交文件的真伪确认
  • 外国企业国内分社或事务所设置许可书或申报修理书 复印本,登记簿副本等 分社等的成立许可(申报)可否确认.
  • 由于派遣命令书 或 在职证明书 1年以上工作经历确认.
    - 确认在护照上的出入境事实及外国人登记事实确认工作经历真伪可否
  • 作为法务部长官决定的系列公司的范围
    - 母公司(C)有海外子公司(B)和国内其他的子公司(B)的情况 A公司和 B公司互相在对方 的系列公司
    - 或海外的公司(C)职员们持有对其他的二个公司(A &B)两者超过各自股票总数的 100分之 50的股份或者各自出资总额超过 100分之 50出资的情况 A公司和 B公司也互相是对方的系列公司
  • 必需专业人力的范围
    - 高级管理者(EXECUTIVE) : 在组织内第1次地指挥组织管理,对意思决定有广范围的权限作为那个企业的最高等级管理者只能受到从董事会,股东一般的指挥监督的人(干部是服务具有实际内容的供给或不能直接完成组织服务的业务)
    - 上级管理者(SENIOR MANAGER) : 企业或工作岗位的组织目标和政策的树立及实施上承担责任有关计划,指挥,监督的权限和对职员的雇佣及解雇权或持有这样的推荐权,其他的监督工作,专门职务, 管理职务从事者的职务决定,监督,控制或日常业务行使斟酌决定权的人(被监督不是专业服务供给者不含工作现场监督者也不包含直接地从事服务供给行为的人)
    - 专家(SPECIALIST) : 相符合企业服务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等持有必须高度专业性而且垄断性的经验和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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