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洲岛特例法案 根据第229条 得到济州特别自治岛岛长 的 开发事业 执行批准拥有开发地区 休养设施的外国人和该人的同伴对象及未婚未成年 子女
※ 向济州特别自治岛 国际自由城市总部 处理所 确认(tel: 064-710-3792~4) - 限制于投资20万美金以上而拥有的人 -
有两个人以上共同所有休养设施的情况下要签发签证本人的投资金额要20万美金以上 *
把共同所有者的总共投资金额和起来20万美金以上的情况下如要签发签证本人的投资金额未满20万美金者不包括在签发签证对象之内 -
只限于签发签证者本人亲自以修养的目的在该休养设施居住的情况,但利用该修养设施的人只有他人而本人不利用该修养设施的情况不包括在内 *
这里指的'他人',包括共同所有修养设施者或利用修养设施的顾客会员,但签发签证本人的对象及未婚未成年子女不包括在内 -投资对象限于
condominium等以修养目的的设施, 以观光旅游目的饭店,旅馆等是不包括在 内
- 不符合其他材料资格,7完成受到在在对(G-1)滞留资格的其他理由(上)入境做,也好定树 91日以上滞留做也好下面相符合者等
-
受到治疗的人 - 诉讼的人等.
- 入境目的如下: 受『医疗法』上外国病人留直医疗机关或以留直业主登录的人邀请而在国内医疗机关进行看病或疗养 。
※
治疗及旅行期间90天以下时,签发(C-3)短期综合签证签发认定书 。
签证签发申请地方及手续
- 申请者:本人
- 申请地方: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 提交文件:下面的提交文件参照.
但, 得到签证签发认定或签证签发认定号码的情况护照, 签证签发申请书,
只能提交签证签发认定书(或签证签发认定号码)
- 签证签发手续 → 确认
签证签发申请时提交文件
- 济洲岛特例法案 根据第229条 得到济州特别自治岛岛长 的 开发事业 执行批准拥有开发地区 休养设施的外国人和该人的同伴对象及未婚未成年 子女
- 护照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的时候 护照复印本) - 签证签发申请书
- 买卖 合同书 - 建筑物登记 证件 - 本人及家人的财政能力证明 材料 - 外国币 换钱证明资料 -
家族关系证明材料(拥有修养设施者的对象及未成年子女 ) - 手续费(单数签证: 美元 50美元相当金额,复数签证 : 美元 80美元相当金额手续费
- 入境目的如下: 受『医疗法』上外国病人留直医疗机关或以留直业主登录的人邀请而在国内医疗机关进行看病或疗养 。
- 护照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的时候 护照复印本) - 二村彩色照片一张 - 签证发给认定申请书
- 医疗 机关开的 医疗目的证明
材料 - 治疗及滞留费用能力证明材料 - 外国病人留直医疗机关或留直业主登录证(「医疗法实行规则」另单
第23号格式,第24号格式)复印 件 - 留直医疗 机关
或留直业主代表(法人情况,'外国病人留直总结单位长'也可以)或所属职员的出入局职务教育结业证 ※职务教育结业证是从2009·11·1·起开始提出
签证发给(或签证发给认定书)申请方法及手续
|